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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阳刑事律师谈辽宁省关于抢夺罪的数额
2012-05-31 13:31:46 来源:沈阳刑事律师
刑法
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2、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2002年7月20日)
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“数额较大”、“数额巨大”、“数额特别巨大”的标准如下:
(一)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,为“数额较大”;
(二)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,为“数额巨大”;
(三)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,为“数额特别巨大”。
3、林业部、公安部《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》(林安字[1994]44号)
4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8月5日对抢夺罪的数额标准全省统一如下:
1、抢夺罪数额1000元的,为“数额较大”;
2、抢夺数额人民币1万元的,为“数额巨大”;
3、抢夺数额5万元以上的,为“数额特别巨大”。
本文编辑:沈阳刑事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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