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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阳刑事律师谈辽宁省关于盗窃罪的数额

2012-05-31 13:25:45 来源:沈阳刑事律师


沈阳刑事律师谈辽宁省关于盗窃罪的数额

一、盗窃罪

1、《刑法》

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:

(一)盗窃金融机构,数额特别巨大的;

(二)盗窃珍贵文物,情节严重的。

2、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1998年3月10日)

第十三条 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,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;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,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,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。

3、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《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》(1999年2月4日)

一、个人盗窃公私财物“数额较大”,以一千元为起点;

二、个人盗窃公私财物“数额巨大”,以一万元为起点;

三、个人盗窃公私财物“数额特别巨大”,以六万元为起点。

4、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《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》(1998年3月26日)

一、个人盗窃公私财物“数额较大”,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。

二、个人盗窃公私财物“数额巨大”,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。

三、个人盗窃公私财物“数额特别巨大”,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。

5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、辽宁省人民检察院、辽宁省公安厅《关于办理盗窃犯罪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》(1998年4月10日)

个人盗窃公私财物“数额较大”起点1000元以上;

个人盗窃公私财物“数额巨大”起点10000元以上;

个人盗窃公私财物“数额特别巨大”起点50000元以上。

6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、辽宁省人民检察院、辽宁省公安厅《关于修改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》(辽公适【2010】28号)(2010年2月24日)

个人盗窃公私财物“数额较大”起点2000元以上;

个人盗窃公私财物“数额巨大”起点15000元以上;

个人盗窃公私财物“数额特别巨大”起点70000元以上。

本文编辑:沈阳刑事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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