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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阳刑事律师谈刑事诉讼中对涉案财物处理的相关规定
2012-12-30 09:24:32 来源:沈阳刑事律师
1、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98条规定: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、冻结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,应当妥善保管,以供核查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。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,应当及时返还。对违禁品或者长期保存的物品,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。对作为证据实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,对不宜移送的,应当将其清单、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。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生效以后,对被扣押、冻结的脏物及其孳息,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,一律没收,上缴国库。司法工作人员贪污、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、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不构成犯罪的,给于处分。
2、根据《六机关规定》第48条规定:对于赃款赃物,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,必须一律上缴国库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者私自处理。关于赃物的处理,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执行,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以下处理:
(1)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,应当依法随案移送。对不宜移送的,应当将其清单、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,不得以未移送脏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。
(2)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得赃款,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,待人民法院做出生效判决以后,由人民法院通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,该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。
(3)查封、扣押的赃款赃物,对依法不移送的,应当随案移送有关证据清单、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,待人民法院做出生效判决后,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,查封、扣押机关应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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