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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阳刑事律师谈辽宁省关于抢劫罪的数额
2012-05-31 13:29:51 来源:沈阳刑事律师
抢劫罪(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)。
1、刑法
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
(一)入户抢劫的;
(二)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;
(三)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;
(四)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;
(五)抢劫致人重伤、死亡的;
(六)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;
(七)持枪抢劫的;
(八)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、救灾、救济物资的。
2、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2000年11月22日)
3、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1995年5月2日)
4、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如何适用《刑法》第153条的批复》(1988年3月16日)
5、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》(2001年5月22日)
6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《审理抢劫、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的意见》(法发[2005]8号)
7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《第六次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联系点会议纪要》(2001年3月4日)
《刑法》第263条抢劫罪,抢劫数额1万元以上的,可以认定为“抢劫数额巨大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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